夫妻离婚分居期间,丈夫擅自隐匿未成年女儿,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中,依法认定夫妻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权,并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图说: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格权禁令。宝山法院 供图
曲女士与冯先生结婚数年,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名叫小玲,后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分居后,曲女士与冯先生协商约定小玲由双方轮流抚养,周一至周五由冯先生抚养,周末由曲女士抚养。
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今年4月的一天,冯先生接走小玲后,就再也没有将小玲送回曲女士处。曲女士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冯先生,询问小玲的具体情况,冯先生一直未作出有效回应。
之后,曲女士多次报警求助。即便是民警多次联系冯先生,冯先生仍未告知曲女士小玲的具体住所及相关情况。曲女士只得将冯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丈夫冯先生禁止藏匿婚生女小玲。
宝山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到场听证。听证会上,冯先生认为,曲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适宜抚养婚生女小玲,也不希望曲女士在双方离婚纠纷尚未解决时上门打扰,故不同意告知曲女士婚生女小玲目前的具体住址。
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该案中,冯先生确实存在不告知曲女士其婚生女小玲的具体住址及阻止双方接触的行为,故对曲女士提出的冯先生停止藏匿婚生女小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以下人格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冯先生藏匿婚生女小玲,即被申请人冯先生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双方所生之女小玲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视婚生女小玲。
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禁令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感情矛盾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影响,宝山法院还将人格权禁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给属地妇联,由其选派社工全程跟踪、疏导,保证禁令履行的实效。(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何为“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