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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 给品牌创意留下发挥空间

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 给品牌创意留下发挥空间飞入寻常百姓家

2024-06-12 16:56:12

来源:新民网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中成为热点话题。尤其在文创领域,关于抄袭和原创的讨论越来越多。但是,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因为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创作者的发挥空间。

例如,2023年,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其在商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形象与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权利作品“q版孙悟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著作权,要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0万元等全部诉讼请求。某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结果中认定,随着电影《大闹天宫》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全国各地公开上映,“孙悟空”的动画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其主要由猴子形象、头顶金箍、京剧脸谱式的面部、手持金箍棒、身着虎皮裙等元素构成。某电影公司的美术作品“q版孙悟空”在利用上述公共元素的基础上,就其作品的形象设计和表达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其独创性并不显著;某食品公司的被控侵权形象也是在利用相关公共元素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不可避免的与某电影公司的美术作品“q版孙悟空”形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构成对其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这个事件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也引发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带来了对“公有领域元素”与“有限表达”的思考。“公有领域元素”是指因为属于自然元素、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权利人放弃保护等原因,而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人不对公有领域元素享有专有权,其是全人类可以共享的智慧成果。不同作者作品中即便存在相似部分,但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元素,则不存在侵权问题。而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表达与思想合为一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或有限的表达方式。如果对这种有限表达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在保护思想本身,这与著作权法的初衷相矛盾。著作权法的目标是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以起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

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元素,被时常被用于各种领域的设计之中,包括手、手势、表情包、标志等等。相似是否就是抄袭?对此,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玮栋律师表示:“要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侵权,首先须查明争议产品是否因其独创性思想表达而构成一个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次,两款产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部分;再次,如果存在实质相似的,该实质部分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争议产品即使和已有产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并不必然构成抄袭。此外,还须评估已有产品是否在公开平台发表或推广且达到了他人存在接触可能性的标准。”总而言之,法律上的抄袭判断不能以一般大众的视角下结论,不宜简单的从“材质”“大小”“颜色”来判断。

知识产权需要获得保护,但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甚至扩展到公有领域元素及有限表达,实际上会限制他人的创作自由,反而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近年来,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但也需警惕,有时候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对创作相似性的过度关注。我们需要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意发挥之间的关系,应该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给创作者留下更多的发挥空间,真正推动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同时,建议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和透明化,以更好促进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尊重。只有在保护和创作之间找到平衡,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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